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热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高温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和维护。
供热企业、热源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供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有关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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