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由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