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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