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