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企业或者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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