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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