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