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提供规范供热服务。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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