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提供规范供热服务。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提供规范供热服务。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