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含室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改造和调试等责任,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供热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设施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应当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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