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九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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