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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