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用户投诉。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明确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