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