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及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