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及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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