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四条 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在本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由供热企业关闭阀门。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户改造并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暂停供热。
停止用热一般以一个采暖供热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符合供热条件,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本采暖供热期热费后,供热企业应当对其恢复供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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