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