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供热管网建设占用既有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