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 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规划应以保护文物为重点。各项建设应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文物结合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我市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严禁乱拆、乱建、乱改、乱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