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0-01-05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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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保护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 第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 第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五条 设立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 第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六条 市文物管理局主管本市的文物工作,负责文物的管理、保护、宣传和鉴定评审工作,保障各项文物法律、法... 第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事业单位是保护、研究、宣传文物的业务机构,并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 第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八条 市属各县和郊区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文物的调查研究、征集拣选、陈列宣传等具体... 第九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九条 文物经费(包括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发掘、出版、宣传、征购、文物复制、奖励等项目),应列入各...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 第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文物保护区和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要树立标志说明,建立科... 第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要保持原貌,不得随意拆迁和改建。在保护区范围内... 第十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 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规划应以保护文物为重点。各项建设应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文物结合进行。各级... 第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时,不得有损或破坏洛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文物古... 第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五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研究)所... 第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含附属建筑),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一级文物行... 第十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凡文物部门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 第十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 古代帝陵、墓冢和古文化遗址等,要保持其原状和周围地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挖土、取石、盖房、挖洞、开... 第十九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九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考古单位,要有计划地对文物进行调查。对新发现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条 本市辖区内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和私自占有,不得变相买卖或私相授受。一切...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任何基建工程都不准采用地下爆破施工,如确因工程需要,必须经过文物勘探证明地下确无文...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二条 一切考古发掘单位,均应及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发掘情况的报告,并应尽快编写发掘学术报告。发...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三条 本市境内的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四条 非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等)或外国团体不得在本市境...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五条 文物钻探由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文物钻探单位领队的资格,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六条 为配合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经费,包括调查、勘探、发掘、整理、鉴定...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凡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必须逐件登记、入帐,及时整理分类,区别等级,设置藏...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禁止出售和馈赠。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一律造具清册,报请上级文物行...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管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库藏文物的数量、安全要及时检查,重要文物要有专人、专柜保管,文物仓... 第三十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凡不具备收藏一、二级文物藏品条件的单位,应将一、二级文物藏品送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代管。各乡...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文物的收购、拣选或接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二条 非文物单位和个人合法保存的贵重文物要登记造册,分别送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保存的文物可以捐赠、...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三条 传世文物和古旧图书、名人书画,统由文物商店经营买卖业务,其它行业或部门不准经营。所有销售的文物,必须...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四条 外地文物部门来本市境内收购文物、古旧图书、名人书画,须经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运文物,要经市文...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五条 废品回收、金属熔炼、银行、造纸等单位,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收集文物。对回收物品中的文物和古旧图书资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六条 拓印古代石刻,应严格控制传拓数目,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资料保存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拓印,...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八条 已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不准外单位和个人全面系统拍摄,不准从陈列柜中取出拍...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九条 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与我国合作出版文物书刊、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或录像,应事先提出出版、... 第四十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四十条 国内外电影、电视摄制单位,除经批准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其它拍摄...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一条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出国展览的文物...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二条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邮寄文物出境,必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经鉴定可以出境的文物,应钤盖火漆印章...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窃罪论处: (一)盗窃馆藏或私人收藏文物的; (二)盗窃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 在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生产中发现珍贵文物,不听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的劝阻,以致破坏珍贵文物,情节严...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七条 非法经营(含收购、贩运、转手倒卖)文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一)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珍贵文物出口的;...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 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文物出口,以走私罪论处。 第五十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 哄抢施工、生产中出土的文物,以抢夺罪论处。 第五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被盗、被毁、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第五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内外勾结犯上述各条之罪的,或者贪污、受贿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 第五十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公安、检察、法院、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在登记造册,拍照留证后,应及时将原物无偿移交市文... 第五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的法律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洛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