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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