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