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六条 市文物管理局主管本市的文物工作,负责文物的管理、保护、宣传和鉴定评审工作,保障各项文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