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事业单位是保护、研究、宣传文物的业务机构,并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委托范围内的文物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