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砖刻、木刻以及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和树木化石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绘画、书法、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风景名胜区内以及与历史事件、历史文物、历史传说、历史建筑物有关的古树、名木、古泉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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