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部门不得复制。
珍宝文物的复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准用石膏直接翻模;临摹复制古代壁画,不准采用有损于壁画的方法。
一级文物的复制,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三级文物的复制,须经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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