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九条 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与我国合作出版文物书刊、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或录像,应事先提出出版、拍摄计划以及权益分配办法,并经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拍摄时,不许超越原批准计划规定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