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一条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出国展览的文物,在未签订包括保险条款在内的展览协议以前不准起运展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