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四十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四十条 国内外电影、电视摄制单位,除经批准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其它拍摄活动。如必须借用文物场景时,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或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严禁把文物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
严禁把文物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