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四十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四十条 国内外电影、电视摄制单位,除经批准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其它拍摄活动。如必须借用文物场景时,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或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严禁把文物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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