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二条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邮寄文物出境,必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经鉴定可以出境的文物,应钤盖火漆印章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不能出境的文物,市文物部门可以征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