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三十六条 拓印古代石刻,应严格控制传拓数目,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资料保存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拓印,如特殊需要,应经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保管单位或个人翻刻出售拓片,需将出售的副版拓本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凡内容涉及到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的墓志铭、石刻等,不准翻刻副版出售拓片。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提供文物拓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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