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四条 外地文物部门来本市境内收购文物、古旧图书、名人书画,须经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运文物,要经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方可运出本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