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三条 传世文物和古旧图书、名人书画,统由文物商店经营买卖业务,其它行业或部门不准经营。所有销售的文物,必须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出售时须开具专用发货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