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文物的收购、拣选或接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非文物单位和个人不准征集收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