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被盗、被毁、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