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含附属建筑),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其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