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凡文物部门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古建筑及其一切附属文物,宗教部门负责文物的安全、保护和维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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