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 古代帝陵、墓冢和古文化遗址等,要保持其原状和周围地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挖土、取石、盖房、挖洞、开荒种地,不准对周围地貌进行具有破坏性的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