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由复议机关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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