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窃罪论处:(一)盗窃馆藏或私人收藏文物的;(二)盗窃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三)私分、私留施工、生产中出土的文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