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窃罪论处:
(一)盗窃馆藏或私人收藏文物的;
(二)盗窃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三)私分、私留施工、生产中出土的文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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