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 在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生产中发现珍贵文物,不听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的劝阻,以致破坏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以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论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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