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一)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珍贵文物出口的;
(二)以走私出口为目的而收购珍贵文物的;
(三)明知他人走私珍贵文物出口,而向其出卖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介绍收购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偷运、偷带、偷寄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提供中转场所的;
(四)将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者境外居民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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