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二条 一切考古发掘单位,均应及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发掘情况的报告,并应尽快编写发掘学术报告。发掘学术报告编出后,所有出土文物应列出清单,除根据需要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下少数标本外,移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发掘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发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