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四条 非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等)或外国团体不得在本市境内进行考古调查、采集标本和发掘工作。未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接待外国旅游团体和个人,如确有必要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开具证明,方可接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