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五条 文物钻探由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文物钻探单位领队的资格,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证书。文物钻探单位的文物钻探许可证,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未经批准和颁证,不得从事文物钻探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