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六条 为配合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经费,包括调查、勘探、发掘、整理、鉴定、修复、加固及设备折旧、运输、保管、文物搬迁等费用,以及工人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统由建设工程的经营管理单位支付。因支付不及时,致使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无法进行的,施工部门不得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