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禁止出售和馈赠。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一律造具清册,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征集与本馆性质相符的散存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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