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任何基建工程都不准采用地下爆破施工,如确因工程需要,必须经过文物勘探证明地下确无文物、古迹,经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爆破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