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