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