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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