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危险性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是:滑翔、热气球、动力伞、漂流、攀岩、蹦极、武术(含散打)、健身气功、拳击、赛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跆拳道、游泳、轮滑、汽车、登山、滑雪、潜水、滑冰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