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