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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