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体育活动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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